(资料图)
一边是职工叫苦不迭,一边是企业喊冤叫屈,到底孰是孰非,为了寻求准确答案,秀秀来向本报咨询。
秀秀自述,她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,前不久,被一家企业录用,约定周一上班。周一这天,秀秀早早骑着助动车前往企业,领取了工作服等物品,办理了一系列的入职手续后,她骑着助动车回家。途中,被一辆运货车剐蹭到,摔倒后造成骨折。经交警处理,出具了对方负主责的交通事故处理书。
尚在医疗休养期的秀秀要求企业申报工伤,用人单位却认为,秀秀上班首日只是报到,办理相关手续,尚未进入正式工作期,因此,秀秀报到途中受伤,不等于上下班途中受伤,不能申报工伤认定。但秀秀认为,报到就是用人单位看中了她,就是上班,怎么可以不算工伤呢?
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认为,要确定此案是不是工伤,我们首先要厘清报到是不是上班的问题。报到系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所聘,接受用人单位邀约,在用人单位指定时间,到达指定地点,接受用人单位任务指派的一种行为,可以说,报到就是劳动者上班开始,劳动者既可能只领取相关物品、办理入职手续;也可能直接上岗或学习相关操作技能,但不管何种情形,劳动者只要接受企业管理,完成指定工作,就是上班首日。
林峰接着说,确立了报到日即上班日这一概念后,接着,就要分析该情形是否符合工伤特征。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六)项规定,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秀秀下班骑车回家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,且有交警出具的事故处理书,这样的工伤,基本可以说“铁板一块”毫无争议。
林峰指出,企业之所以喊冤叫屈,其主要原因还在于工伤申报有个“空窗期”,即职工入职后即发生工伤,而企业尚未缴纳工伤社保费,期间发生的费用,就要由企业解决。而企业往往会因职工尚未产生经济效益却要埋单而感到憋屈,故就此发生争议。林峰建议,如果企业有异议,可以搁置一边,先申报工伤认定,由专业部门甄别。假设企业一直不报,而职工日后自行申报成功,本来可以通过工伤基金报销的费用,就要由企业解决,这样反而加重了企业的负担。
(劳动报 赵竺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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